我们也曾从新闻中看到听到一些恐怖分子的所做所为,可能仅仅一个坏人就能置一群好人于死地,而坏人自己,也甘愿做人肉炸弹,来个鱼死网破,同归于尽。其实并不“同”的,那好歹有一个和一群的分别。
那么警方在处理这类案件时,不独限于抓住这个坏人,也还要挖出这个团伙或是幕后主使将其绳之以法。到这里问题来了,若这个人既没有组织,也无人指使,纯粹是自己一个人要报复社会,接下来大家又为之奈何呢?实施罪行的人也已死了,无论警察还是无辜者的家属,只好声声痛恨,要按照杀人偿命的理论,这一个人与一群人怎么相抵。这样乃至于这类的事毕竟少,但发生以后大家毕竟只能痛恨,法律在这种情形下没法平等。
再如一个城市,逢大旱了,种植的农作物岌岌可危。政府决定从水库中引出些水来灌溉土地。可是文件上规定了用水的量,而规定的量会造成百分之十的农户土地得不到灌溉。但水库中不能继续送出水,因为这就连居民的饮用水也不充足了。那土地得不到灌溉的农户,在法律上他们必须如此吗?是的。但这百分之十完全可以取至所有农户,这时候法律的不平等又显示出来。
当然,第二个例子没有第一个那么绝对,这个城市兴许还可以向别的城市调水,彼盈补我竭。但一个人和一群人的死,却无法弥补无辜者的伤痛,更无法给犯罪的人多余的刑罚。
生活中我们和法律总息息相关,能使双方达到一种平等,那再好不过,但永远都会有不平等的时候,是无计可施的。宗教的前世今生、天堂地狱、善有善报、恶有恶报这些名词倒给了一些人警戒,从现实上说是徒劳的,从实际的功效看无神论者也会抱有好感。说到这里,想起人类的战争,法律平等可以讲的就很少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