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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律法初探

作者:雪窗    授权级别:A    编辑推荐    2021-09-12   阅读:

  
  李唐始中国制定完备法典《唐律》,后世历代均以此为蓝本,可是无论李唐王朝还是之后的他姓之国,整个社会秩序的调整却从来不依法律。中国历代王朝无论是汉人统治,还是异姓掌控,无一例外的运用“孝”这个字来治理国家,法律不过是这样的背景下的一种手段,所以古律法侧重的对违反的惩罚而非调整。因此前朝法律重刑而轻民,今天民法所调整的一些东西都在刑律中,诸如财产权,继承,婚姻等。经济利益不是古律法关注的重点,道德与礼仪方面的不当行为,才是古法典的中心。
  不过国之法典起源很有意思,他决不等同西方,人物是神的意志。“柏拉图”的《法律篇》中,毫不犹豫地把西方法律的起源归结到上帝身上。中国古法典是彰显帝王意志,也就是人的意志,她从来不维护宗教,也不维护经济,他只维护帝王的政治安全。
  特权是古法典中一个颇有代表的条款,也是与近代法律最有冲突的东西。古代民间盛传的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”的说法,不过是百姓的一种美好愿望,因为从法律角度上讲,王子们具有很多特权,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王子遭刑罚,其原因不是法律而是违背了帝王的意愿。这些特权的思想来源于《周礼》中的“八辟”,大致是意思说有那么八类人,他们如果犯罪是要皇帝裁定的,而不是国家的司法机关。这八类人在长达近二千的的历史中基本没有变化,就是“亲故贤能功贵勤宾”,所谓“刑不上大夫,礼不下庶民”。当然这样的特权不能够触及两条红线,其一是谋反作乱,其二忤逆不孝。
  与特权相对应还有一种特权,他基于血缘关系形成,不妨称之为族权。他的出现完全是由于“孝”这个治国的根本。具有血缘关系间的犯罪,尊长是享有豁免或从轻的权利的,而处于卑幼的则要承担从重严酷的处罚。“五服”关系是这种处罚的标准,所谓“五服”通俗的解释可以说成,某人死后前来吊孝的人身上所穿衣服的质地和颜色,其实就是与死者的亲疏关系,血缘越近特权效果越明显,只是这种特权不是单向的减免。
  简单举几个例子,父母殴打子女,一般是不负任何责任的,即使是无故殴打子女致死,也不过是杖六十徒一年(清代);反之,子女打父母,不管是否将父母打伤都是斩刑,若是将父母打死则是凌迟处死的最重处罚了。在同辈的兄弟间,长幼的处罚也适合这个规定,以是否受伤为标准,作为兄的一方是不用承担惩罚的,而弟弟则是要受到杖刑。夫妻间同样也是如此,丈夫除非把妻子打残,并且老婆跑去告官,才会受到杖八十的处罚,而妻子只要动手,则就要杖一百。
  不过这个法则也有好玩的一面,当亲戚间出现盗窃行为时,适用的法则居然也是这条,偷盗自己人的东西与偷盗他人的东西,性质是完全不同的,血缘越近处罚越小,甚至这条法则还适用在下人与主人之间。
  古法典的刑罚基本是五种,即通常讲的“五刑”。有关五刑的内容历代还有稍有区别的,西汉之前的五刑是“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”,基本属于肉刑,额上刻字涂墨,割鼻子,砍脚,阉割生殖器,杀头之类的消灭生命;汉文景二帝虽开始废除肉刑,但还是保留了“宫”这个肉刑,一直到隋代才开始完全抛弃以肉刑为主的五刑,代以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”为新五刑,并基本保持到清代。
  其实笞杖刑是一种很相近的刑罚,通常人说的打板子或者打屁股就是指这种刑罚,笞与杖的最大区别在于板子(或棍子)的尺寸大小,以及行刑的数量上,以清代为例,笞刑最多可行五十,而杖刑则起于六十止于一百。别小看这板子,一般人很少能够挨过四十下的,因此清代的笞杖刑的实际执行数都远远低于这个数,最早减少笞杖刑实际施行数量的,传闻是元世祖忽必烈,所谓“天饶一下,地饶一下,朕饶一下”。真正减少的则是明太祖朱元璋,他采取了在元代基础上的六折去零的方法。到了清代这样的法外施恩得到延续,以最高杖一百的刑罚来看,他的实际执行量就是杖四十。
  死刑的最终决定权在皇帝手上。按照惯例各地被判处死刑的案子,都要经过皇帝同意,方可以执行。这个惯例最早出现在隋代。隋文帝第一次将死刑的审批权收到中央,显然这是隋代法律对中国法制史的一大贡献,对人的生命权的重视,也是一个民族文明性的标志,成为国家安定的基石。唐太宗李世民因为自己的过失,把这个权利再度强化和细化,开创了死刑的复奏制度。就是需要在不同的时间三次奏请皇帝对同一案犯的处理意见,避免皇帝因个人心情的原因而枉杀不该杀之人。这个制度被唐之后的历代帝王继承沿袭,成为中国法典中的一个特点。具体承办死刑复核的机构,不是习惯思维中的刑部,而是由刑部、大理寺、都察院三个部门联合,如同戏文里演的三堂会审的模式。
  古代严禁在春夏两季执行死刑,原因很简单,春夏意味着生机和旺盛,所以我们知道的古代杀头事件,都是所谓的“秋后问斩”。其实秋后不但是杀人的时候,也是对那些原先判决“死缓”案件的重新审理时间。秋后重审的案子,一般有四种处理情况,缓决、可矜、留养承祀、情实。其中只有“情实”是实际执行处死的,其他三种都可以免去一死,以“流刑”或“徒刑”代替。当然缓刑或可矜都是有必要条件的。
  死刑案件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是“留养承祀”制度。这个制度的来源,完全依赖中国“以孝治国”的方针。简单的说,就是犯了杀头的罪行,因为某些特别规定的条件,这个人可以不死,甚至可以不坐牢。最早这个法则出现在《北魏律》中,但如今看来,实际操作以清代运用最多。
  那么需要什么条件,才可能逃过法律的严惩呢?首先所犯案子不是简易处理的那类,比如谋反、叛逆等;第二,独子;第三,父母年老或病残,或父已亡故,单存守寡病母,或父母俱亡,尚有老弱病残祖父母,或者犯人是家族继承人中唯一男性。在获得刑部报“留养”后,获得皇帝恩准,可以免一死,留家中赡养父母和延续香火。
  当然想要获得刑部报“留养”也不是简单的事情,很大程度掌握在官员的判断上,因为还有很多“留养”的反限制,所以整个清一代获得这条宽恕法则,逃过秋后一刀的人很少。
  在清代的刑事案件中,发生最多排行第一的,不是偷盗这样的行为,而是“杀死奸夫”。同样与“性”有关的案子,诸如“强占良家妻女”、“犯奸”、“亲属相奸”等,都是发案率相对高的案子,如此一来甚至推翻了所谓封建社会的男女授受不亲的条框,这个现象很有意思。
  清人通奸罪处理起来很特别,二个没有家庭关系的男女通奸,就是个杖一百附加枷号示众的处罚,而如果有家族关联,比如叔嫂、伯婶,则是绞罪的处罚,也就是要命的死罪。如此苛刻不近人情的处罚,来自朱元璋,他标榜恢复汉族正宗的文化,摒除胡俗。所谓胡俗,不过是蒙古人收继婚俗,通俗讲寡妇必须嫁给丈夫家中的成年男子,甚至只要不是亲生母亲,父亲、叔伯死后留下的女人,也尽可以收继为自己的妻妾。《大明律》中,严禁收继婚,不管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,甚至女方是被休弃后改嫁兄弟的,一律用死刑惩罚。清人入关后,全盘接受了明朝的法典,所以在清一代男女通奸也用这办法。其实单这点上清人很奇怪,早先未入关时,收继婚俗也是女真人的习俗,怎么进了一道山海关,满人忽然就道学家了?
  所以当这类通奸发生时,往往会避重就轻地选择另一位奸夫。清朝有则旧闻,讲是大户人家寡妇忽然肚子大了,族人眼前忽然发亮,这可是谋取家财的极好时机。于是有告公公扒灰的,也有告小叔上床的。由于寡妇有身孕,按律要等到生育后才可以刑讯。于是乎大户人家请了一位名讼师帮忙。那讼师来之后,啥事也不干,天天泡澡堂。二个月后,讼师与一个来澡堂里的卖豆腐的小伙子混熟了,谈得甚是相欢。若干月后,寡妇上堂,一口咬定与豆腐小伙私通。豆腐小伙当然否认,老爷问有啥可证明,寡妇说,他那东西上有黑痣一粒,宛如黄豆大小。老爷拔下小伙的裤子,果然不错。于是判了个小伙耍无赖,妨碍司法,上枷打屁股。至于通奸,则是普通通奸,谴责谴责一番释放了事。小伙遭此飞来横祸,哪里肯服?嚷嚷着要上诉,谁知诉师早有准备,找到小伙说,上诉事暂且压压,今天带你去看一套房子,你若中意,不但分文不取,白得一套房,还有黄金百两,水田二十,更有美女相配。小伙一听,还有这等好事?满口应允,表示永不上诉。是夜新婚洞房,问新娘哪来的这等好事,新娘原来是寡妇的丫环,羞道:还不是你那东西上有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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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审核编辑:韵无声   推荐:韵无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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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编者按】 往期编辑   韵无声:
我只知秦朝时候,身材矮小的都被当作未成年人保护起来,所以那时个子矮的人真是占了大便宜了。听作者历数各朝代之律法,也算大开眼界,涨了知识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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