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房思琪被诱奸”发生在古代会怎样

作者:梨涡小篆    授权级别:A    编辑推荐    2017-05-19   阅读:

  
  以《房思琪的初恋乐园》一书走红的台湾美女作家林奕含自杀事爆之后,各大媒体竞相追踪,各大V长微博公众号纷纷畅谈,各位心理咨询师频频发表高见,无不列举出了当今社会要对“被性侵女性”多一些关爱,少一些歧视,多一些同情,少一些冷漠。不要让这些已经被蹂躏过的羔羊再遭受二次伤害,更要放开传统文化里对女性的“贞操观”的钳制。我看了这些观点,忽然好奇在古代“生死是小,失节是大”的社会里,如“房思琪”这种花季少女被衣冠禽兽玷污,如果诉诸法律,会有怎样的遭遇?
  我国现行刑法第236条规定:“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  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
  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
  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
  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
  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"
  因房思琪(林奕含)被她的补习班老师诱奸(非暴力性侵犯,无法归为强奸)是在13岁,涉嫌人也可以归类为触犯了”强奸罪“。根据内地的处罚力度并不大。那么在房思琪(林奕含)的家乡台湾,处罚情况又是如何呢?
  台湾刑法第221条原文:“对于妇女以强暴、胁迫、药剂、催眠术或他法,至使不能抗拒而奸淫之者,为强奸罪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1999年4月21日修正为:“对于男女以强暴、胁迫、恐吓、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性交者,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违反其意愿者,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
  看来看去,好像强奸犯怎么作案(只要不闹出人命案),都比不上严重的刑事犯罪。
  那么,我们再来看一看唐朝的法律——这可是第一个确立”强奸“为犯罪的朝代:
  唐代《唐律疏议》:“和奸(通奸)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两年”;“强者各加一等”。即是说,性开放在中国二十四史里独占鳌头的大唐对强奸罪的惩罚只是在“通奸罪”刑罚的基础上加了个“一年”,无非让强奸犯坐三年牢而已。但是情节严重者是会被判死刑的。
  如唐玄宗天宝11年,在北衙禁军中当兵的曹氏兄弟俩喝醉酒后轮流强暴年幼的妹妹,父亲发现后前去制止,兄弟俩并不住手,气得羞怒的老爹投井自尽。此事被报官后,当地县尉窦参立判处曹氏两兄弟死刑,当即执行……连罪犯为父居丧守孝的资格也一并剥夺,可谓从重从快。(《折狱龟鉴·议罪》)
  毕竟,兄妹乱伦,逼死亲父实在影响不好……
  再看宋朝:南宋宁宗即位之初,临安知府报告说,有一姓陈的男子,对家奴之女行强暴,奴女不足九岁,被其致死。因无法可依,特请示大理寺与刑部,该如何判决?经过一帮大臣讨论形成决议,在北宋时候制定的强奸罪“流三千里,配远恶州;未成,配五百里”的条款后增加了一条,“折伤者(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),绞(绞刑)”。一时间引起社会重视,大宋女子扬眉吐气,因为这是中国女性首次得到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出台。
  需要强调的是,南宋编撰的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创造性地确立了奸污“女十岁以下虽和(通奸)也同”一条律法。意思是说,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,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,也等同于强奸罪。
  到了元代,凡宋代法律视之为犯罪的,元代同样视之为犯罪。就强奸而言,唐律和《宋刑统》都没有特别列出“强奸幼女”的罪名,而据《元史·刑法志》记载,强奸幼女者要处以死刑,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,女方不受到处罚。对于“幼女”的界定,元代的法律声明: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。
  明朝的《大明律》则将“幼女”的法定年龄提高到十二岁。换言之,跟十二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,即构成强奸罪。到了清朝,《大清律例》对此等案件的审判与《大明律》如出一辙,并在细化的《条例》作了进一步规定:“如强奸十二岁以下、十岁以上幼童者,拟斩监候;和奸者,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。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,照光棍例,斩决。”可见,哪怕在封建社会,只要幼女受了性侵害报了案,朝廷绝对不会等闲对付,强奸犯更是难逃法网。
  古人尚且知道幼女身心未成熟,受到性侵是一生痛苦,特标明法典进行罪犯进行严惩。如今的法制社会,今人文明进化已与古人有了云泥之别,却在房思琪(林奕含)一事成为热点之后,纷纷痛诉罪恶的灵魂,却不呼吁执法机关对同类案件的犯罪人进行严惩呢?
  如果我们站着说话不腰疼地只是口头谴责那些伤害幼女的罪犯,就无法善待被罪犯伤害的幼女。如果我们对临到幼女身上的残忍、邪恶、暴戾轻描淡写的说"时过境迁,你要饶恕自己,正视过往",甚至如李银河般把“强奸罪”偷换概念为“身体伤害罪”,幼女的灵魂就会落入到永无救赎的苦痛之中。有事就是有事,受伤就是受伤。同情被性侵的女性固然重要,明辨是非善恶寻找出更好的对策更重要。谁都希望世间再无"房思琪",谁都清楚此时此刻,地球的某个角落可能还有被性侵的幼女叫天不应叫地不灵。既然想要帮助这些幼嫩的花朵,能否接接地气,呼吁国家在法律方面对"强奸"案件设定进一步的严惩,帮助受害人更合理地索取公道?能否让受害人得到真正的心理平衡与赔偿?也许这才是社会趋向更文明更进步更需要考虑的方向!
  
  审核编辑:罗军琳   推荐:罗军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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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编者按】 红尘会员   罗军琳:
文明的人性化,决不该是法理的网开一面。古法尚能做到疏而不漏。今人,可否能多一些思考?让人人受益于法的保护,让人人在法律面前体现平等,这是善良与正义共同期待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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