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演义
—— 娘希匹(微型小说)
蒋介石是民国大总统。在当时,国家缺乏民主,他就象征于法,法就象征于他。
但当时的民国国民,经过辛亥革命的洗礼,在争取自由民主的斗争中,思想上要比以前在清封建王朝统治的时候,进了一大步。
因此,国家很多法律的颁布,也跟世界上其他民主国家的内容相同。其婚姻法,就明确规定:一夫一妻制。
话说当时有一个大财团的总裁:刘雍,他先前娶了一个大军阀的千金李红为妻。
李红从小就勤奋好学,后在美国接受高等教育。身材苗条,眉清目秀。
刘雍和李红男才女貌,金童玉女,他们的结合,一时在京都传为佳话,连蒋总统也赞道:“民国的典范,男女青年的追求。”
而此一年以后,却传出刘雍躲着他太太,又娶了一房老婆。
这事被李红知道后,这还了得,还不鸡飞狗跳?她要拿法律的武器,来维护自己一夫一妻的合法权益。
事情闹到法院,因为民国还是第一宗这样的案件。以前还没出现过:女子三从四德,嫁鸡随鸡,嫁狗随狗,嫁块石头也要抱着走。谁还敢上法院告自己的:天——老公?
由于案例针对的原告地位特殊,法院也觉得为难,决定要让党政军法集于一身的蒋总统,来裁决!
你道刘雍是何等的精灵,他马上联合了一批大财团的老总,他们有钱有势,也都有那个嗜好:要讨很多的老婆,美其名曰:,兴旺家族、繁衍成群的后代!
如果蒋介石处理了刘雍,岂不是把大家的好事给坏了?
当时民国的财源,主要靠这些大财团支撑。蒋介石搞那军校时,刘雍就给了他很多金条!虽然开始老蒋找了些青帮,逼他就范,但他后来还是很配合。不过蒋总统也是软硬兼施,答应了他一些条件:其中号召青年向他学习,就是出自这样的手笔!
刘雍也知道蒋介石的恶毒,现在到了法律的层面上,这可不是闹着玩的,靠他一个人,是撑不起的。所以……
经过刘雍的串联,也为了大家能够多讨老婆那玩意儿,传宗接代、人丁兴旺等等,全国各大财团同时给蒋介石施压……
“娘希匹”
蒋介石愤愤地骂道。他多少受到了压力。
这时,南方土匪闹得很厉害,急需要资金、装备,兵力武力的投入。“嘿嘿”老蒋灵机一动,阴笑了一声。“大家各取所需吧……”
蒋介石把剿匪的所需庞大经费,很快就搞定了。同时也暗地里违心的答应了刘雍他们的要求。
这天,李红、法院院长,刘雍被诏到总统府官邸。
大家入座后,李红拿出民国婚姻法,有理有据的说:“我是刘雍一年前娶回家的老婆,总裁您是知道的。可是,刘雍现在又娶了一房老婆,他讨了两个老婆。根据中华民国颁发的《婚姻法》,刘雍违反了一夫一妻制……”
刘雍也如实报告:“我娶李红是大老婆,现在娶的是小老婆,也是俗语说的纳妾……”
最后法院院长宣布,现在由蒋总统裁决。此案作为民国今后司法的依据。
蒋介石抚慰了一下李红,批评了刘雍,要刘雍好好的善待李红。李红很感动。眼圈顿时湿润了:伟大的领袖蒋总统,您为我们妇女的权益主持公道,整治那些臭男人们的贪欲荒淫!我们爱戴您……
可听了蒋总统接下来的一席话的李红,立马给气晕了:
蒋总统润了润嗓门,用他那浓厚的浙江玉溪口音,慈祥而温和地裁决道:
“民国《婚姻法》,一夫一妻制:刘雍娶了一妻,现在又纳了一妾,从中国词汇来解释:妾非妻,妻非妾。
刘雍目前的婚姻,符合民国的一夫一妻制……”
“可他讨了两个老婆啊……”……
随后民国法院向全国颁布了:“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”:“娶妾并非婚姻……”
参考资料:
民国婚姻立法的初衷,显然意在保护一夫一妻制,但是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却变味了:
“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号解释”称:“娶妾并非婚姻,自无所谓重婚。”
“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号解释”称:“妾虽为现民法所不规定,惟妾与家长既以永久公共生活为目的,同居一家,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项之规定,应视为家属”。
“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号判例”称:“民法亲属编无妾之规定。至民法亲属编施行后……如有类似行为,即属与人通奸,其妻自得请求离婚……得妻之明认或默认而为纳妾之行为,其妻即不得据为离婚之请求”。
这些司法解释,可以说严重违背了“一夫一妻制”原则:男人纳妾不算重婚,属“与人通奸”行为,最多是道德问题。这与现在对婚外包二奶、养小三是“作风问题”的司法定性,何等相似啊。
因此,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,提高女权的立法愿望也大大弱化。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,比古代男子更厉害。
古代男人纳妾有明文规范,因地位不同而有所限制,如西晋时法律规定:诸王可以纳妾8名,公侯可以纳妾6名,一、二品官员可以纳妾4名,三、四品官员可以纳妾3名,五、六品官员可以纳妾2名,七、八品官员只能纳妾1名,老百姓不准纳妾。
而民国则无此等级限制。如果要问民国男人最多可以找多少小老婆?答案是:想要多少就多少,只要你有条件。有一位名叫范绍增的民国将军,竟然找了40名大小老婆。当时名声远播的游泳健将、有美人鱼之誉的杨秀琼,便是范绍增的第18房姨太太。
不同的是,民国时的“妾”不叫妾,而变成了男人的“家属”,对外则统一体面地称为“姨太太”。